法規標準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
發表時間 :2022-02-18     閱讀次數 :     字體 :【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及相關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 ,製定本規範 。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 、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 。
第三條本規範所稱的勞動防護用品 ,是指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配備的 ,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 。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 ,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輔助性 、預防性措施 ,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 、管理措施 。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製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發放 、使用等管理工作 。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該項經費計入生產成本 ,據實列支 。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 ,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準 。
第八條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 ,應當按照規章製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第九條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 、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 ,並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對處於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 ,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 ,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選擇
第十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 :
(一)防禦物理 、化學和生物危險 、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 。
(二)防禦缺氧空氣和空氣汙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 。
(三)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 、有害因素對眼麵部傷害的眼麵部防護用品 。
(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 、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 。
(五)防禦物理 、化學和生物危險 、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 。
(六)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 、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 。
(七)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 、有害因素對軀幹傷害的軀幹防護用品 。
(八)防禦物理 、化學和生物危險 、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 。
(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 。
(十)其他防禦危險 、有害因素的勞動防護用品 。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 、評價 、選擇的程序(見附件1) ,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 ,並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 ,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
(一)接觸粉塵 、有毒 、有害物質的勞動者應當根據不同粉塵種類 、粉塵濃度及遊離二氧化矽含量和毒物的種類及濃度配備相應的呼吸器(見附件2) 、防護服 、防護手套和防護鞋等 。具體可參照《》(GB2626)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 、使用及維護》(GB/T18664) 、《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的選擇 、使用和維護》(GB/T24536) 、《手部防護防護手套的選擇 、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9512)和《個體防護裝備足部防護鞋(靴)的選擇 、使用和維護指南》(GB/T28409)等標準 。
(二)接觸噪聲的勞動者 ,當暴露於80dB≤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需求為其配備適用的護聽器 ;當暴露於LEX,8h≥85dB的工作場所時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護聽器 ,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見附件2) 。具體可參照《》(GB/T23466) 。
(三)工作場所中存在電離輻射危害的 ,經危害評價確認勞動者需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用人單位可參照電離輻射的相關標準及《個體防護裝備配備基本要求》(GB/T29510)為勞動者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並指導勞動者正確佩戴和使用 。
(四)從事存在物體墜落 、碎屑飛濺 、轉動機械和鋒利器具等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還可參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GB/T11651) 、《頭部防護安全帽選用規範》(GB/T30041)和《》(GB/T23468)等標準 ,為勞動者配備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
第十二條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 、有害因素的 ,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禦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 。
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 ,並接觸不同的危險 、有害因素 ,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 ,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
第十三條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 ,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 、式樣 。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 、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 ,放置於現場臨近位置並有醒目標識 。
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 。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采購 、發放 、培訓及使用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工作場所中存在的危險 、有害因素種類及危害程度、勞動環境條件 、勞動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時間製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見附件3 [2]》(AQ1051)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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